本帖最后由 rainy418 于 2012-3-5 16:04 编辑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A、甲,其夫人的弟弟在持有上市公司0.94%的股份(非前五大法人股东)股东单位任职。---可以。甲属于兄弟姐妹的配偶,主要社会关系。但是法人股东5%以上或前5名,才涉及回避。B、乙,其持有上市公司0.01%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前十大自然人股东—可以,没问题
C、丙,2010年2月,曾为上市公司代理过一宗诉讼案件,该诉讼案件于2010年4月判决—不可以,有人说是一年以内为公司提供给咨询服务的不可以。没有依据。
D、丁,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的股份,B公司同时持有C公司51%的股份,丁在C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不可以,B持有A5%股份,C是B的下属企业,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戊,戊为某高校的校长助理---可以
F、己,己配偶的父亲在A的第二大法人股东控股的企业任职—可以。不属于“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的直系亲属”
G、庚,庚的弟弟持有A公司1.05%的股份—不可以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H、辛,辛于2010年5月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不属于“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I、壬,壬的配偶的弟弟持有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份—可以
J、癸,癸的配偶的弟弟的配偶在A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可以。癸属于子公司任职人员的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不属于主要社会关系。
关键是C,曾经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需要过多久才可以担任独董,请高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