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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独立董事 老题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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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6: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说明,该题是个老题了,但我对该题的答案无法认同,故贴出来,望高手释疑:


某上市公司
A将于20113月选举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有(  )
A、甲,其夫人的弟弟在持有上市公司0.94%的股份(非前五大法人股东)股东单位任职
B、乙,其持有上市公司0.01%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前十大自然人股东
C、丙,2010年2月,曾为上市公司代理过一宗诉讼案件,该诉讼案件于2010年4月判决
D、丁,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的股份,B公司同时持有C公司51%的股份,丁在C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
E、戊,戊为某高校的校长助理
F、己,己配偶的父亲在A的第二大法人股东控股的企业任职
G、庚,庚的弟弟持有A公司1.05%的股份
H、辛,辛于2010年5月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I、壬,壬的配偶的弟弟持有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份
J、癸,癸的配偶的弟弟的配偶在A公司的子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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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ka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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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21: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b c f g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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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00: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凭记忆试试,def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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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6: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iny418 于 2012-3-5 16:04 编辑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A、甲,其夫人的弟弟在持有上市公司0.94%的股份(非前五大法人股东)股东单位任职。---可以。甲属于兄弟姐妹的配偶,主要社会关系。但是法人股东5%以上或前5名,才涉及回避。
B、乙,其持有上市公司0.01%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前十大自然人股东—可以,没问题
C、丙,2010年2月,曾为上市公司代理过一宗诉讼案件,该诉讼案件于2010年4月判决—不可以,有人说是一年以内为公司提供给咨询服务的不可以。没有依据。
D、丁,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的股份,B公司同时持有C公司51%的股份,丁在C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不可以,B持有A5%股份,C是B的下属企业,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戊,戊为某高校的校长助理---可以
F、己,己配偶的父亲在A的第二大法人股东控股的企业任职—可以。不属于“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的直系亲属”
G、庚,庚的弟弟持有A公司1.05%的股份—不可以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H、辛,辛于2010年5月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不属于“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I、壬,壬的配偶的弟弟持有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份—可以
J、癸,癸的配偶的弟弟的配偶在A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可以。癸属于子公司任职人员的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不属于主要社会关系。

关键是C,曾经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需要过多久才可以担任独董,请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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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hanghq + 10 请问高校校长助理能确定不是学校党政领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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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6: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rainy418 发表于 2012-3-5 16:02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

A、甲,其夫人的弟弟在持有上市公司0.94%的股份(非前五大法人股东)股东单位任职。---可以。甲属于兄弟姐妹的配偶,主要社会关系。但是法人股东5%以上或前5名,才涉及回避。
B、乙,其持有上市公司0.01%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前十大自然人股东—可以,没问题
C、丙,2010年2月,曾为上市公司代理过一宗诉讼案件,该诉讼案件于2010年4月判决—不可以,有人说是一年以内为公司提供给咨询服务的不可以。没有依据。
D、丁,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的股份,B公司同时持有C公司51%的股份,丁在C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不可以,B持有A5%股份,C是B的下属企业,(这里没说不可以在5%以上的附属企业任职!因此这个也是可以的)
E、戊,戊为某高校的校长助理---可以
F、己,己配偶的父亲在A的第二大法人股东控股的企业任职—可以。不属于“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的直系亲属”
G、庚,庚的弟弟持有A公司1.05%的股份—不可以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弟弟应该是主要社会关系,不是直系亲属。因此这个也可以)
H、辛,辛于2010年5月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不属于“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深交所新出台了独董备案制度,“(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因此这个不可以)
I、壬,壬的配偶的弟弟持有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份—可以
J、癸,癸的配偶的弟弟的配偶在A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可以。癸属于子公司任职人员的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不属于主要社会关系。

综上,本题我的意见是:CH

点评

关于H我有疑问,题目说2010年5月提供服务应该是一个时点,现在已经不再提供。而一年内有上述情形的禁止,不适用于提供服务的情况。因此我认为这个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12-3-6 10:46
这个总结很全面了 分析也很到位  发表于 2012-3-5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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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 +26 +5 收起 理由
touhanghq + 10 高校校长助理能确定不是学校党政领导班?
fengqiang135 + 5 + 5
haodong1009 + 11 非常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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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6: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小妹妹 发表于 2012-3-5 16:22
A、甲,其夫人的弟弟在持有上市公司0.94%的股份(非前五大法人股东)股东单位任职。---可以。甲属于兄弟姐 ...

厉害厉害!
C可以吗?为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后多久才可以担任独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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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3-10 15: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上市公司A将于2011年3月选举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有(CH、E不确定)
A、甲,其夫人的弟弟在持有上市公司0.94%的股份(非前五大法人股东)股东单位任职
     解析:股东单位持股不到5%,且夫人弟弟不属于直系亲属。可以任职。

B、乙,其持有上市公司0.01%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前十大自然人股东
     解析:自然人不到1%且非前十自然人,可以任职。

C、丙,2010年2月,曾为上市公司代理过一宗诉讼案件,该诉讼案件于2010年4月判决
     解析:代理诉讼算作法律服务,终止于2010年4月,即2011年4月之后才可以任职。不可以任职。

D、丁,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的股份,B公司同时持有C公司51%的股份,丁在C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
      解析:虽然在控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但未说明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故可以任职。

E、戊,戊为某高校的校长助理
     解析:不确定,未知。

F、己,己配偶的父亲在A的第二大法人股东控股的企业任职
    解析:配偶的父亲非直系亲属,可以任职。

G、庚,庚的弟弟持有A公司1.05%的股份
     解析:弟弟不属于直系亲属,可以任职。

H、辛,辛于2010年5月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解析:理由类似C,不可任职。

I、壬,壬的配偶的弟弟持有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份
    解析:未做要求,可以任职。

J、癸,癸的配偶的弟弟的配偶在A公司的子公司任职
    解析:配偶的弟弟的配偶未作要求,可以任职。

参考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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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7: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C、丙,2010年2月,曾为上市公司代理过一宗诉讼案件,该诉讼案件于2010年4月判决
     解析:代理诉讼算作法律服务,终止于2010年4月,即2011年4月之后才可以任职。不可以任职。
---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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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00: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E选项:
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三部委于2008年9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其中明文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校长助理是否属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感觉上,副校长好像是行政职务,而校长助理,但是如果仅仅是一个级别职务呢,则并非是属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际上,副校长、校长助理均有担任独立董事的案例,上海财大两个副校长丛树海、孙铮均目前担任独立董事;校长助理当独立董事的案例包括:北大校长助理张维迎、人大校长助理吴晓求都在兼任独立董事。
因此E选项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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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6: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CMC 发表于 2012-3-10 15:27
某上市公司A将于2011年3月选举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有(CH、E不确定)
A、甲,其夫人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关于c、h选项,
无相关规定对“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做时间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不是正在提供服务的人员,即可。
反过来,说一旦某人为某企业曾经服务,那么终身失去了做独董的资格,这个是不是有些说不过去。
因此c、h也是可以的,

除c、h两项外,认同前面各位的分析,那么是否本题就是没有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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