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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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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22: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08年3月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作了修订,但在2008年11月11日证监会出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对第四十二条增加了第三款 “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在2011年8月1日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反而没有找到该条文,
请问各位,该条款还有效吗?还是废止了?
发表于 2012-3-8 11: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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