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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98|回复: 5

请问: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认购资产,发行股份的对象是否可以超过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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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3-13 21: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认购资产,发行对象是否可以超过10个?从重组法规法规看,好像没有规定。但从证券法看,是否存在障碍?有没有相关案例?请教了。
发表于 2012-3-14 17: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走吸收合并,可以超过10个,如果是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理论上最多可以达到20个。如果一次发行那就是限定10个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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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1: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shibogao 发表于 2012-3-14 17:02
如果走吸收合并,可以超过10个,如果是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理论上最多可以达到20个。如果一次发行那 ...

有无具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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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3: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511 发表于 2012-3-14 21:18
有无具体文件?

呵呵,你可以分别参考上航和东航等各种吸收合并(证监会一直酝酿出关于吸收合并的法规,目前未出台);参考非公开发行各种法规;参考证监会网站上关于配套募集资金的问答。
都是实务中经验,你可以参考以上内容对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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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1: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式解读:源自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10 名;
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 10 名,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 12 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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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1: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把重组和发行的规定孤立起来看,很多都是相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重组的一种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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