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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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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7: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第八条 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内资是一年后可以转让,外资是三年后,是不是这样理解?有无其他的相关规定?
2、“第十三条 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 30 日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 90 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出资,外资要一次性缴足,是不是这样理解?有无其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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