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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E同时持有两家拟上市公司5%~10%股份,且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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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23: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位大牛:
       问题如标题,往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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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15 收起 理由
fesson + 10
投行宝剑锋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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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00: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难以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否则可能构成不必要的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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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5 00: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PE在两家公司里都不是控股股东啊,这样也会有障碍吗?同业竞争不是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吗?是否有什么案例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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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15: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PE,界定为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和主要股东,应披露PE是否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PE本身可能与拟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PE如对另一家公司有重大影响(持股比例超过5%为其考量的标准之一),而该另一家公司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可能存在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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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16: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应该是对其有重要影响的股东了,是有同业竞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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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17: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见珠海亿邦披露的招股书 九鼎的案例有点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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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09: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不会有障碍,但现在证监会关注5%以上的股东与拟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其实还是很SB的,可以将持股比例降下来,降到5%以下,就没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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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0: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只是单纯财务投资者,不参与两家公司董事会的话,应该没有多大障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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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1: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从现有规定看,不构成上市障碍。理由如下:
1、PE投资机构不是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违反首发管理办法(主板第19条、创业板第18条)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
2、PE投资机构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但是PE机构与关联方的业务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两个发行人与PE机构都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应该是可以解释清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规定。

《主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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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2: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规层面,限制的是发行人与持股5%以上股东的同业竞争,而对于财务投资人投资同类上市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未明确规定。但是这种同业的投资对被投企业来讲是有利益冲突的。所以理解是证监会考虑这个问题还是会个案分析,看这种持股同类企业对发行人的实际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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