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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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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4: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007年在成都高新区内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9经过复核,2012开始企业开始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所得税300万元;
2、2009年在成都高新区内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2开始企业开始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所得税300万元;
3、2007年在成都高新区内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9未通过复核,2012开始企业开始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所得税300万元;
4、2008年在上海浦东高新区内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0创收但未盈利,2012开始企业开始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所得税300万元;
5、2008年在上海浦东高新区内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子公司,2012开始企业开始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所得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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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0: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1是正确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和盈利不盈利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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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0: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1也不对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9年通过复审,虽然高新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从复审通过日起算3年,但所得税优惠应该是09、10、11三年。
求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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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6: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谁出的题目,有正确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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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00: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二筒 于 2012-5-7 00:52 编辑
pengsunchina 发表于 2012-5-6 10:33
1也不对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选项一中2007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极端假设为2007年1月1日,则其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到2009年12月31日止,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故其在09年取得复审的资格有效期应从2010年1月1日起计算三年,即到2012年12月31日止。此为最极端的情况,若在2007年其他时段取得的证书,其复审后的资格有效期截止日将更晚。综上所述推断,2012年当年企业享受15%的税率是在有效期内的。故个人认为1是对的。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觉得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企业免税政策连续性而说明的,比如若当年原有效期至7月15日,则申请复审通过后即可在当年连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不必存在一个7月15日至当年12月31日的税收优惠间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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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09: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07年下半年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企业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这样07的认定,优惠年度为08--10年的,09年的认定,就顺延3年了,否则本题答案就疑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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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9: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浦东高新区内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特别规定?规定出自何文?求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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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20: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可以走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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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20: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1、2、3、5正确。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收优惠的公司如下: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
(3)投资超过80亿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此外,2008年1月1日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所属年度起,3免3减半,题目中的减半应按25%的适用税率减半征收。

点评

复习的真细致  发表于 2012-11-2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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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2 16: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warren 发表于 2012-11-5 20:35
1、2、3、5正确。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收优惠的公司如下: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题里没说成都那个是西部鼓励类的吧?

上海按12.5%算应该是250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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