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kellytva 于 2012-5-26 20:43 编辑
(1)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在第九条写道:
第九条 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又在第十五条写道: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3)在第十六条写道:
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那既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公开,不就是给询价对象和公众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了,跟第十五条矛盾了吗?而且也提供了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了,跟第十六条矛盾了吗?还是我的理解有误?恳请高人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