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yy 于 2012-5-30 16:06 编辑
请教各位大虾:
现在有A、B两家公司,A公司要吸收合并B公司,100%用A公司股权支付给B公司股东,之后B公司将注销。如果单纯是吸收合并,这个肯定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现在想对存续下来的A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引入第三个股东,同时之前B公司的股东(吸收合并后将持有A公司股权)想转让部分股权,问题就是:
1、通知第五条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这个不是重组后的转让,而是同时进行的,可行否?
2、通知第六条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吸收合并不低于75%肯定是不用说了,对于不低于85%股权支付这道坎,如果有增资和话会影响吗?如果增资没影响同时也可以股权转让的话会影响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