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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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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学习这一条有些疑惑,写了下面几个问题,请朋友们帮忙: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我在学习公司法过程中,对上条第二款理解不准,下面假设了二个案例,并提出了相应方案,不知正确与否, 希望和朋友们交流。
案例一
假设2007年12月31日A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1000万元。A公司2007年实现利润总额-900万元。2008年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没发生变化,2008年全年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是否应采用下面分配方案:
则公司2007年度先用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会计分录为: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 90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万元
弥补后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100万元。
公司2008年度分配利润方案:
一、 假定所得税率25%,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提企业所得税金额275万元((2000-900)*25%),税后净利润额1725万元(2000-275);
二、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2.5万元(1725*10%);
三、 余下1552.5万元,按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
但是,我认为下面分配方案可能更合理一些,也更简单一些,是不是实际工作中更多的企业是按下面方案处理的?
2007年因亏损不计提盈余公积,财务部门将亏损金额记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
公司2008年度分配利润方案:
一、 假定公司所得税率25%,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提企业所得税金额275万元((2000-900)*25%);
二、 公司弥补亏损900万元,弥补亏损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余额825万元;
三、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2.5万元(825*10%);
二、余下742.5万元,按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
案例二
如果A公司2007年亏损金额多一些,情况是:假设2007年12月31日A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1000万元。A公司2007年实现利润总额-1500万元。2008年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没发生变化,2008年全年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
一、 弥补2007年亏损后金额为500万元;
二、 假定所得税率25%,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提企业所得税金额125万元((2000-1500)*25%);
三、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7.5万元(375*10%);
四、 余下337.5万元,按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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