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yan7367 发表于 2012-6-10 15:27 
我认为可以。
同时我也有关于新股发行制度的两个疑问,借宝地一用:
1、新办法特意将“回拨机制”修订为“ ...
呵呵,你这两个问题我可以回答。
第一问题: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2条(满足双向回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网下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网下中签率为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4倍以上的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第二个问题: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7条确实删掉了市盈率的计算方法,但证监会随后5月23日发布的《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四、发行市盈率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净利润计算,或者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净利润计算(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审阅意见与发行市盈率信息同时披露;审阅报告须报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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