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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发现公司法的一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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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0: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这儿不应该涵盖第七十五条那几项吗?不然上面可以请求,下面却不能回购,这不是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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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0: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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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条的除外情形是可以回购的意思吧,正好和75条一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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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条是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那要是对出售资产决议、不分红决议、修改章程存续决议持有异议呢?  发表于 2012-6-15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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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0: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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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是有限责任公司

后面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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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才是差异所在,说明有限和股份回购的情况是不同的  发表于 2012-6-1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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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hefei83 + 4 + 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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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5 12: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censem 发表于 2012-6-15 10:44
前面是有限责任公司

后面是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 新的疑问是:有限公司减资、和持有自己股权的公司合并以及打算回购部分股权奖励员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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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方便,其他老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因此转让价格较低,75条给老股东一个退出的渠道。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方便,但如为企业合并、分立的,对转让价格影响较大,143条给老股东一个以合理价格退出的渠道。   发表于 2012-6-15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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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2: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奖励员工未必要减资啊 一方面公司不能随意减资 另外一方面减资程序很麻烦 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要公告 要通知债权人 一般公司作股权激励就转老股东的股权 或者作增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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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2: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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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条注重持异议股东的权利。并没有禁止有限公司减资、和持有自己股权的公司合并以及打算回购部分股权奖励员工的时候,收购自己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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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的到位  发表于 2012-6-2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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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3: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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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hefei83 发表于 2012-6-15 12:01
但是 新的疑问是:有限公司减资、和持有自己股权的公司合并以及打算回购部分股权奖励员工怎么办?

一条一条说说我的理解吧,供讨论。

75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143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

75条之所以没有规定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股权激励等情形,原因可能如下:

有个理解的大前提: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资合性决定股东转让股权没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方便、自由,而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少于股份公司股东。

1、因为有限公司人合性+资合性要求减资原则为同比例减资,而不能去回购他人的股份,只减他人的“资”。所以一般实践中有限公司比较少见一个股东退出是以减资的方式退出的,尤其是拟上市公司中更是少见。但股份公司的资合性决定只要绝大部分股东通过决议,就可以回购他人股份然后注销实现减资的目的;
2、没有规定“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是否可以理解为改种情形已包含在75条第(二)项中。
3、没有规定股权激励,也可能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非常明确而且为数不多的,没必要通过回购他人股份的方式进行奖励,要不增资要不老股东自愿转让即可。而股份公司股权比较分散,回购其他股东甚至是社会公众股东的股份有其必要性。

仅为个人理解,讨论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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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3: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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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hefei83 发表于 2012-6-15 12:01
但是 新的疑问是:有限公司减资、和持有自己股权的公司合并以及打算回购部分股权奖励员工怎么办?

有限公司需要回购部分股权奖励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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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4: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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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条的除外情形是这种情况可以回购的意思吧,和75条前后衔接

有争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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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5: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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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分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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