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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5月 2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称,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简评:
1、以新增证券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募集资金可汇出境外针对存托凭证跨境资金收付,《办法》中有三点最为核心的内容。首先,鼓励存托凭证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与此同时,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最后,对于已办理登记的境外发行人,如需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应持业务登记凭证到开户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如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内使用,应符合现行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管理规定。
从境外实践看,存托凭证的底层证券有三种来源:
(1)新增证券;
(2)非新增证券;
(3)新增证券与非新增证券混合。 《办法》明确鼓励存托凭证业务使用人民币。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存托凭证需进行跨境交易的,不仅需要等级审批且有额度控制,跨境交易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等级的规模。相比之下,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所受限制明显更少,仅需办理资金汇出手续或符合现行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管理规定。由于当前人民币资本项目管制尚未开放,且存托凭证上市后大概率会出现内外价差较大的现象,基础股票与存托凭证的转换机制对外汇管理以及市场平稳运行至关重要。在当前试点情况下,为稳妥起见,转换机制采取审批或者额度限制的方式来运行,存托凭证市场会处于较为封闭的状态,等待后续时机成熟再逐步放松限制。创新红筹企业利用新增证券融资,无论投向国内还是国外,外汇限制均较少,体现了当前支持资本市场有更强的融资能力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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