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09年3月16日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与现行规定相比,有如下特点: 一是下放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简化核准程序。对于绝大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是突出管理重点。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是强化引导服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促进和服务工作,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设“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等。利用多双边经贸磋商机制或投资促进工作机制,促进对外投资,与有关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加强政府间沟通交流,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五是提出行为规范。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依据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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