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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275|回复: 3

[疑问求答] 有权提起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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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0: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除了《公司法》上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该条,总经理、独立董事的提议权是否只需章程上规定即可?多谢各位大侠
发表于 2012-7-20 11: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是这个意思,第六条说的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其它情形,而不是有权提出的其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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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0 11: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enzowong 发表于 2012-7-20 11:13
应该不是这个意思,第六条说的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其它情形,而不是有权提出的其它主体

那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章程中规定“出现独立董事、总经理提议的情形”,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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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2: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wenke620 发表于 2012-7-20 11:23
那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章程中规定“出现独立董事、总经理提议的情形”,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呢?多谢

应该不可以

点评

为何不可?如果章程里设定可以,那就应该可以吧。只是章程里一般不会这样设定而已。  发表于 2012-7-2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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