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2-8-2 09: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07月29日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
财新记者获悉,发改委正酝酿企业债发行的市场化机制,由审批机制向备案制转变,即向事后监管转变。事后监管也是目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债券发行管理机制采取的市场化方式,此前中国证监会刚推出不久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亦采用完全市场化的备案制。
此前7月19、20日,国家发改委在北戴河召开企业债发行审核工作座谈会,与会者包括各省市发改委、部分券商、评级公司等,探讨如何改善目前市场普遍反应的企业债审核环节多、审批时间长等问题。
据发改委人士透露,备案制是企业债发行的方向,目前正在细化信息披露规则、制定惩罚机制等,向事后监管转变。“如果发行材料合规,就放行;事后审查发现有违规、作假的地方,就处罚承销商和发行人,这样效率更高。”
发改委正计划简化程序,争取3个月完成城投债审批程序,部分试点城市可能取消“211”名额制,而根据当地财政实力确定发债规模。
“211”名额制,即每个省会城市可以有2家融资平台申请发债,国家级开发区、保税区和地级市允许1家平台发债,县级主体必须是百强县才能有1家平台发债;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申报城投项目没有限制,但直辖市所属任一区仅可同时申报1 家。
为了缩短发行时间,未来企业债的发行审批将由地方发改委转报国家改委,变为直接报送国家发改委,同时抄报地方发改委, 地方发改委需出具意见。“一方面提高效率,因为地方转报有的地方快,有的地方慢。另外,也避免地方寻租现象,有些地方发改委指定券商、指定中介机构,存在吃、拿、卡、要现象。而且地方转报其不需要提任何意见,直报要求地方要提出意见,相应责任更大。”发改委有关人士称,“中票、公司债都是直报的,企业债没必要一定要通过地方发改委转报。”
在北戴河会议后,市场风传的企业债发行将实行券商通道制,通道的数量受到券商净资本的限制,这一说法令现在活跃在城投债发行一线的中小券商反弹颇大。
“有的券商提出了这个建议。但通道制也有弊病,这就和保荐人制度差不多,也非市场化方向。”发改委有关人士说。对于通道制是否意味着让承销商保兑付承担“连坐”责任,他亦明确表示,不可能让承销商保兑付,主承销商主要是负责督促发行人还本付息的工作。
对于市场呼声较大的取消募集资金投向的审批,发改委前述人士则强调“不可能”。他表示,因为企业债都是中长期债,大部分都在五年以上,肯定是投向中长期项目,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而且属于地方政府投资。
“不管它合不合适,因为中央政府的管理方式并没有放弃财政监管。这是发改委的企业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特点。这一块必须要保留,至少要保证地方拿了这个钱是用于正当用途。”他对此强调。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