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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对《公司法》司法解释3之第25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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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5: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中   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司法解释3的规定是不是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
如果1个有限公司有13名股东,按公司法的要求,就需要至少7名股东同意,而司法解释3的说法,如果实际出资人没有经至少6名股东同意,人民法院不支持其转让?
大家如何理解的?是不是我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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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5: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解释错了。。。。最高院的一帮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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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6: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解释三的这条说的是实际出资人由隐名到显名的问题,公司法的这条说的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问题,不是一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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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6: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解释专门针对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在出现纠纷时,人民法院的裁判标准。公司法是对普通的股权转让行为予以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情形,则优先使用司法解释。
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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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6: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看的真仔细,赞一个!
3楼,解除代持的话一般都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零对价)进行的,难道可以不经过股权转让形式而直接把股东登记到实际出资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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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7: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解释说的是一个消极条件,换句话说,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至少要求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又没说它一定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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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0: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楼上的可能都不是学法律的,这个问题很好解释:司法解释说的是,隐名到显名,通过公司去变更的情形下,要一半以上通过;公司法说的是对外转让,要过半数通过。如果以转让(0对价)的形式显名的,依然适用公司法过半数规定,但是隐名股东本身持有部分公司股权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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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2: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出司法解释的时候没小心。
这条法规的实际意思就是,实际股东翻上来,要走原有限公司对外转让的程序。
然后过半数和半数以上,他们没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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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5: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tommy622 发表于 2012-7-26 16:31
司法解释三的这条说的是实际出资人由隐名到显名的问题,公司法的这条说的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问题,不是一 ...

如果您探讨该问题的重点在于实务应用,我只能说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股东大会形成普通决议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和高院那帮SB不负责任地胡乱立法;如果您探讨该问题的重点在于保荐人考试,我真觉得没有任何必要,出题那帮混蛋正常情况下应该不会在这些不同文件规定有差异的地方(譬如:过半数、半数以上这些)出题,除非他们脑子有问题。我个人理解,在考试中如果碰到这些差异,毫不迟疑地以公司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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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7: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是两个不同的方面。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的是隐名股东到显明股东的相关问题。
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是股东向股东其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问题。
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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