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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法规第5题--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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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0: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题:某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入A项目建设,该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得到CSRC核准,并顺利发行。由于募集资金尚有部分闲置,为提高闲置资金的效益,经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暂时闲置的资金投资购买了部分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不考虑其他条件,该公司该笔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完毕后,可以申请公开增发或者再次公开发行债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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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1: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错。理由:《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和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点评

这个算违规?  发表于 2012-7-3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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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1: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证券法对发债所募资金使用的监管要严于股票,前者不同于后者被赋予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改变所募资金使用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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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1: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都说了使用的是部分闲置资金,并不能算是改变资金用途,对于公开增发或者再次公开发行债券融资,并没有对前次募集资金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要求,所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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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3: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提高闲置资金的效益,经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暂时闲置的资金投资购买了部分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出发点\程序\措施都没问题,应该不算募集资金变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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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5: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的题目确实很有迷惑性。对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规范的法规除了《证券法》,还有《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并不适用,所以对于公司债募集的资金没有不得进行财务性投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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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6: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未有明确规定限制公司债募集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另外,需注意的是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时,则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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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7: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证券法》中关于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该当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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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9: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meao 发表于 2012-7-31 17:05
那《证券法》中关于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该当何解?

这个不算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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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9: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是可以的,不得改变用途应该是指主要用途,因为募集的资金不可能完全做到说是用于募投项目,总会有部分结余的,如果理解为全部用于的话不大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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