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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7 13: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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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ishi2003 于 2009-4-7 13:42 编辑
严格来说,证监会属于事业单位,是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但它自己要权,所以依据<关于加强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二、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是:
(一)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二)罚没款的催缴;
(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具体落实,包括督促、验收等工作;
(四)吊销从业资格证书、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停或撤销资格、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执行;
(五)查摸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所、财产状况、是否有逃避执行的情况等;
(六)证监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执行;
(七)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及<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述一项或一项以上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听证程序。
(一)责令停止发放证券;
(二)因重大违法行为取消其证券上市交易资格;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限制、暂停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五)取消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六)取缔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和场所;
(七)暂停或取消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八)对个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或三万元以上;
(九)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或四十万元以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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