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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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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0: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条为:“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请教各位大侠,有没有觉得这两条的说法有点矛盾呢?究竟这个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需不需要提供给公众投资者呢?
发表于 2012-8-8 10: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披露的,这条是说向公众投资者和询价对象共同披露的信息,内容应该一致。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是只向询价对象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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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8 10: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922start 发表于 2012-8-8 10:13
不用披露的,这条是说向公众投资者和询价对象共同披露的信息,内容应该一致。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是只向询价对 ...

哦,谢谢啦,原来这样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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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3: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提供的发行人“信息”是客观信息,这个客观信息提供给公众的和提供给询价对象的是一致的。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除了客观信息外,还包括了主承销商研究部的主观意见,例如对行业前景的判断、对股票价值的判断等,而这些主观意见是只提供给询价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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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7: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法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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