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1、对于这条怎么理解呢?这条规定与2005年的那个《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并无矛盾,所以还是有效的吧?
2、上述"(二)、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怎么理解呢?是不是已经无效了,即可以发生资金占用只是履行程序即可
除了首发办法有禁止性规定外,其他法规或通知没有禁止资金拆借的行为,例如,《上交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规定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以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并不禁止;上市规则只是提到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并不禁止一般的向关联方借款(只规定不得向董监高借款);以及独董发表意见的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发生300万以上或者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资金占用或是借款”,也只是对较大的资金占用发表意见也没有说不可以发生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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