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266|回复: 3

[疑问求答] 免于发出要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8-19 16: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ellickzhang1984 于 2012-8-19 16:06 编辑

2012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席免除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中包括:“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也就是说适用该简易程序发出要约收购的仅限于“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的情况,不包括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同时,还得看证监会批不批准,提不提异议;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该等股东无需履行收购义务”,无需履行收购义务,也就不用发出要约了,不存在向证监会提出申请的问题,而且,此处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没有限定,应该包括集中竞价回购股份。请教前辈们,怎么理解这两条法规呢?还是我理解的有误?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8-19 17: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是“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的情况,“回购社会公众股”不属于“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导致拥有权益超过30%的,需履行收购义务,但可以按规定申请豁免。而“回购社会公众股”导致拥有权益超过30%的,无需履行收购义务,也不存在豁免不豁免的问题。两个规定是互补关系,不存在矛盾。个人看法。

PS:2012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还有“适用简易程席免除发出要约……”说法么??

点评

赞同!  发表于 2012-8-20 00:12
没错,新修订后不再有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这种说法,但实际上与修订前的表述一致  发表于 2012-8-19 21:03

评分

参与人数 3金币 +8 先锋币 +6 收起 理由
liuyb + 2 + 2
ellickzhang1984 + 3 + 2
ahowjoyo + 3 + 2 这种回复都不给分,简直是没天理啊。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8-20 08: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benben 发表于 2012-8-19 17:11
2012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是“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的情况,“回购社会公众股” ...

谢谢解答! 之前的概念的确有些混淆~~

点评

感谢就给他分吧。  发表于 2012-8-20 09:4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8-20 10: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ellickzhang1984 发表于 2012-8-20 08:47
谢谢解答! 之前的概念的确有些混淆~~

必须的,忘了,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9-15 07:02 , Processed in 0.241931 second(s), 3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