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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上市规则中应当披露的交易的口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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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21: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创业板5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创业板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章 释  义(十三)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十四)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根据以上的规定,(一)中总资产指标也应该是合并报表口径吧。不确定,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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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0: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合并报表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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