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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空白补足,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销售管理作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和理财子公司业务的重要一环,《办法》在延续银行理财此前销售要求的基础上,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对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管理进一步明确,切实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的相关要求。
要点一: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办法》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要点二:暂未放宽理财三方销售,销售机构范围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理财子公司产品仅能在本公司、其他接受代销的理财子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要点三:从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共同体现“卖者尽责”,保护投资者利益。
作为产品发行方,理财子公司需要对代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专门的名单制管理,对代销业务情况定期开展规范性评估。作为产品销售方,代销机构总部需要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承担集中审批职责,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要点四:建立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的双向产品评级制度。一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产品评级,另一方面,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办法》特别指出,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要点五: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要求销售机构建立健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要求销售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要点六:通过私募产品尽调、信息系统建设、离任审计等强化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风险提示:点评仅针对已发布文件,具体实施情况还需参照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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