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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增值税和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组合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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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22: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其账面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2000万的产成品用于其缴纳营业税相关业务的在建工程,那么该在建工程因此的增加额是:
A1000W
B2000W
C1170W
D2340W

如果将前述题干中的在建工程改为生产该产成品的固定资产相关的在建工程的话,答案是?
发表于 2012-9-4 23: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以账面价值计入在建工程。交营业税的是不动产,属于非应税项目,增值税也要计入工程成本,2000*17%=340,合计1340.你这里面没有的。如果自行建造设备等动产,自产产品以账面价值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无需确认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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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1: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本帖最后由 dairenjie 于 2012-9-5 11:04 编辑

增值税是340肯定没错,因为自产品自用,税法上是视同销售。但是不知道会计上自产自用是否也是视同销售。如果是的话,那就是2340.如果不是,那就是1340。

是否第一问是2340,第二问是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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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1: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两种情况来看,
1、如产成品是单位外购,用于构建房屋建筑物、或房屋用于建筑相关的在建工程,按照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该购进的进项不予抵扣。
2、如果产成品为单位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房屋建筑或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则视同销售,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价格(税基会参考市价)。
具体到本题:依据题目意思,应该是第二个情况: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产成品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销项税率=1000+2000*0.17=1340。二楼是正解。
用个比较糙的话来说:
楼主外面买的材料,你抵扣了进项,但是不好好用,税务局不给你抵扣进项。(进项转出)
楼主自己干的,和委托加工的东西,无论自用还是给外面人用了,想不纳税,没门!税务给你视同销售了。(税务给你定价胶水)触犯法律了,警察叔叔请你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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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2: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题结果:1340
税法认定此事项视同销售:按2000*0.17=340缴纳增值税。但是会计上应按实际成本结转。账面1000+税340=1340.
二楼正解。
ps:税务貌似只关心税交足了没有。没有交足,他会给你调整滴。管你账怎么做,它用它的计税基础。




另外本人有个问题:税务对此项资产认定是否与公司认定不一致。企业会不会存在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不一致的地方。。。如此题:税务认定此资产价值为2340.但公司账面是1340.公司会不会亏大了。(有1000的差异没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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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5 13: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9905028 发表于 2012-9-5 12:04
此题结果:1340
税法认定此事项视同销售:按2000*0.17=340缴纳增值税。但是会计上应按实际成本结转。账面1 ...

我个人理解的答案:

第一种情况:1340万
第二种情况:1000万

内部转让不确认收入,所以增加1000万成本;
另外,由于产成品用途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增值税法上视同销售,因此成本增加340万。第二种情况下,我个人理解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畴,所以不认定为视同销售情形,因此不需缴纳增值税,并且不需进行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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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20: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增值税和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组合出题

貌似诙谐 发表于 2012-9-5 13:48
我个人理解的答案:

第一种情况:1340万

增值税转型只针对生产经营用动产,不涉及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1、外购产成品用于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应转出。
2、自产和委托加工用于不动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简而言之,不动产账面价值是含增值税的!(现行法律未完善这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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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21: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构建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确认销项税额;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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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21: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构建不动产领用原材料作进项税额转出,构建动产领用原材料不转出;构建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构建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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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7 09: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Allen4584 发表于 2012-9-6 21:52
构建不动产领用原材料作进项税额转出,构建动产领用原材料不转出;构建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构建 ...

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似乎没有依据。

相关规定:
财税〔2008〕17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配套规定:购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视同销售。

分析:
所以区分能否抵扣与否的固定资标准并不是动产或者不动产,而是是否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即使是不动产只要该不动产全部用于应税项目,则相关进项税额就符合抵扣条件,例如生产车间的厂房。

以生产车间厂房为例,其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厂房通过折旧体现在对外销售的产品价值中,并且构成销项税额的基础,如果不允许抵扣就构成重复征税。另外,出售不动产需征收营业税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就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除非该企业为房地产企业,而对于房地产企业,土地房屋属于存货而不属于固定资产。

所以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立法精神来看,都是不应该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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