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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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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00: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hoisbad 于 2012-10-21 00:15 编辑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只规定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如果受让人不知情,也付出合理对价了,并且双方办理了变更登记,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呢?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合法取得公司股权,未尽出资义务以及债权的补充赔偿责任都由原转让方承担?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22: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消灭0回复啊。。
如甲公司股东A出资没出完,就转给B了,假设B不知情,B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双方办理了变更登记。两个问题:
1、补足出资的义务应该由B承担后向A追偿,还是只能A补足,B不承担任何后果?
2、如果甲公司欠债权人乙钱还不起,乙能否让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补足出资+利息)?还是只能找A?

点评

感觉两个问题是连着的;个人看法是,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B不承担责任,不然解释三也不会强调B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事;B可以要求A补足出资或者自己补足之后找A,乙有事找A。  发表于 2012-10-28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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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22: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顺便问一下,解释三在讲代持时,只是说恢复实名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没讲不同意怎么办,是不是不同意就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不同意的购买?那岂不是接下来一堆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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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22: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你的点评,只是不知道为啥解释三会缺这么一块。。
如果实际出资人要转正,《经济法》郭守杰的解释就是参照公司法72条,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啥会乱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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