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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中小板募集资金节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0-22 20: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和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的区别,
怎么理解?
发表于 2012-11-4 19: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已经被规范运作指引取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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