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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2011年《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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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22: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环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中也提到:“重金属排放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由其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涉及跨省生产经营的,由提出核查申请公司的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并函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主核查意见应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我的问题是:需要省级环保部门核查的都是目录中的重污染行业吧,如果跨省生产,为什么不需要国家环保部核查?只要省级核查即可。谢谢。

发表于 2012-10-27 23: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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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01: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省级环保部门核查的不都是目录中的重污染行业,楼主例子中的铅电池生产即不在重污染行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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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22 16: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而已,最终环保部还是要出具意见的,详见环办【2011】14号文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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