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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修改后的承销管理办法-提供价值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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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0: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条  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不解:如果按照第九条,承销商给询价对象提供了价值研究报告,那么按照十五条的要求,是不是也要给公众投资者提供价值研究报告?然后第九条又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是不是矛盾?还是给公众投资者不算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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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1: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给询价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报告
是专门为询价用的
对一般投资者没用,所以不用向一般投资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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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01: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一致,也就是说相关的信息应该完整提供给公众投资者,但不用提供投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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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09: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所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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