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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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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5: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关于取得的资产、负债在取得时以暂估入账的:
(1)12个月内,进一步取得证据的,应视同购买日发生,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提供比较报表的,也相应调整;
(2)12个月后,按照会计差错准则进行调整
请问:上述两个有啥实质不同吗?同时,是不是按会计差错调整更为严格?
书中的例子,原固定资产暂估30万元,取得证券后确认45万元,5年直线法计提折旧
发表于 2012-11-3 19: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差异有:
1、12个月外但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会计差错准则规定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不需要追溯调整,只需要调整当期的对应项目即可。
2、12个月外且属于重要的会计差错,可能出现无法追溯的情形,在仅需要调整当期的对应项目;在附注中披露,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3、12个月内且属于重要的会计差错,可以追溯的。在附注中需要披露,前期差错的性质,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与12个月内在附注中进行说明少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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