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份 证监会发布了 关于《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起草说明,对QFII投资进行了修改,个人总结如下:
一、主体要求:
比之前降低了很多,
1、除券商、银行外,其他的投资主体的设立年限均为2年(资管为从事资管业务2年以上),持有或管理的资产要求均为5亿美元;
2、券商为3个5:成立5年,净资产>5亿,管理的资产规模>50亿。
3、商行比较复杂 (10、3、5):成立10年,一级资产>3亿,管理的资产规模>50亿。
二、投资范围: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新增)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还是不行)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耶鲁大学)
三、持股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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