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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中小板持续督导期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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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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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6: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中小板公司因发行新股聘请新的保荐机构,其关于前次融资的剩余督导义务是否也要满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要求?
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第九条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发生变更,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且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发表于 2012-11-9 01:00: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啊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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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01: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这么理解:
1、如果旧的保荐责任已经结束了,新的事项的保荐责任还没结束,那最没话说;
2、如果旧的保荐责任在新的保荐责任之后才结束,那么旧的保荐责任也是要承担的,而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3、如果旧的保荐责任在新的保荐责任之前结束,但是自新的接手过来还不到1个会计年度,那么是需要督导到1个会计年度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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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03: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保荐机构的剩余持续督导期大于或等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新保荐机构继续履行
原保荐机构的剩余持续督导期小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新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1个完整会计年度-原保荐机构的剩余持续督导期(比如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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