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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转让老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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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15: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条: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将资金转出。

如果1年后股价破发了,而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并没有用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回购,那么这个条款反而保护了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利益?

发表于 2012-11-11 15: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网站 时间:2012年04月28日

记者:推出“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机构投资者转让”这一措施的主要考虑是什么?老股东上市前卖出老股是否会给公司上市后经营的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

答:很长时间以来,老股转让都是市场热议的话题,本次征求意见时,部分投资者甚至建议新股上市即全部流通,取消限售期。境外成熟市场都有老股转让这一机制。我国经过股权分置改革,也具备了推动老股转让的制度基础。
推出老股转让措施的主要考虑:一是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缓解单只股票上市时可交易份额偏少的状况;二是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可以对买方报高价形成约束,进一步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三是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目的都是促进新股合理定价。
为降低老股转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指导意见》也有针对性的措施。(1)资格限定。要求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才具备转让老股资格,防止为以快速套现为目的的私募投资提供便利。(2)数量限定。要求转让老股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避免因老股转让导致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3)资金锁定。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需参照老股东所持股票的锁定义务进行锁定,转让老股后,股东并非立即取得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因此,老股转让措施并不是为了给老股东提供提前套现机会。
我们关注到,一些投资者提出,在资金锁定期内,如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时,应强制转让老股的股东回购股票。这一要求可以对老股东抬高发行价有一定约束,但同时也可能会刺激市场炒新,并会抑制老股东转让股票。从国际市场经验看,大股东对公司股价的维护普遍是自愿性选择。
推动老股转让的改革措施市场关注度高,牵涉市场主体多,利益复杂,我们将在《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后,尽快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和监管细则,推动这一改革举措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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