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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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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1: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2011年3月A公司已注册了“乐乐”商标用于生产酸奶,2011年4月同地区另一企业B公司使用“乐乐”商号生产牛奶,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
发表于 2012-11-12 02: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商标法》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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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9: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为人们熟知的商标的相近图案或相近行业抢注才属于不正当竞争,对于非著名商标,牛奶和酸奶的商标注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确定

参考:——没有规定相近行业使用相同商标属于侵权,只有相同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商标属于侵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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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4: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9年4月5日)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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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6: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构成侵犯商标。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酸奶和牛奶肯定可以算是类似商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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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5: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宝剑锋 发表于 2012-11-12 02:55
违反《商标法》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

那到底是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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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5: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2号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这个其他损害应该算是侵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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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2: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装璜使用,误导公众的“
应作为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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