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250|回复: 3

[争议点讨论] 公司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14 09: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欠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第九十四条: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条的规定似乎有点矛盾,求高人解答。
发表于 2012-11-14 12: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矛盾啊,八十四条说的是发起人内部的责任划分问题,九十四条说的是全体发起人对外部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外部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发起人可以向未交齐出资的人要求赔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14 23: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15 00: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对内出资到位的可以找不到位的追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9-13 19:43 , Processed in 0.187083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