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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创立大会决定不成立公司,发起人需要退还认股人本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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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5: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里包括公司不能成立的一切情况,发起人都有返还本息的义务。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可是这里没有提到创立大会决定不设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返还本息的义务。似乎认股人只有拿回股款,而没有要求利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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