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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非公开发行中保荐机构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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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7: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有这么一句话: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按这个说法,应该是在非公开发行收到证监会核准的公告中,第一次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吧;可是我查最近的几个非公开发行案子,如青海明胶、招商轮船,在收到核准文件的公告中都写的很简单呢,都只写已经收到了核准,将尽快办理发行事宜等等。

那么到底这条规定还执行的吗?实务中是什么时候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的呢?(没完整做过非公开的案子,惭愧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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