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中,属于实质出资不实,造成首发上市申请障碍的情况包括: A某公司设立时,主要发起人投入3宗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其后重新聘请评估机构对投入的上述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了评估,并将评估确认价值的50%量化为土地开发费,和主要发起人投入的其他资产一起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同时,公司按上述评估价值的20%交付出让金,并获取土地使用权。 B某公司设立时,主要股东的出资包括3宗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评估值500万;2000年,该公司将前述3宗划拨地全部对外转让,转让价格为800万且全部收回。有关部门未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追究公司的责任。 C某公司设立时,股东之一以其对第三方法人的债权500万元作为出资。公司设立后,于债权到期时自第三方法人处收回全部应收款项。 D某公司设立时,主要股东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资产投入公司,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核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交由公司掌握并无偿使用;若干年后,主要股东以原由公司无偿使用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对公司进行增资。 E某公司注册地位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2001年成立时,主要股东以经评估的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至首发申报前最近一期,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大家瑕疵出资后"解决"了,是否构成障碍的问题怎么看?
补充内容 (2012-11-22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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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整个过程中,主要发起人自始至终未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3宗土地的使用权,也未支付相关土地出让金,上述土地出让金实际由公司补交。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上述3宗土地使用权,同时又以土地评估价值的50%界定为...
补充内容 (2012-11-22 21:38):
答案在20楼,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