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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可转债赎回期间停止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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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09: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交所最新的《上市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 万元,且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
   
公司行使赎回权期间发生前述情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停止交易。

那么不少于3000万的时候,公司赎回的时候也不停止交易吧。如果停止,那怎么到少于的时候又不停止了?按照逻辑,应该是凡是赎回的时候都不停止。


但是,《发行与承销》08版P238,“可转债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是不是从业的教材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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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ybj + 5
wang_kay + 10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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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1: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停止,上海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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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4: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本次赎回华电转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件

   公司股票在2007年3月1日至4月25日的连续40个交易日中,已有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即4.65 元。

  二、赎回登记日和赎回日

  1.赎回登记日

  本次华电转债赎回登记日为2007 年5 月 28 日。

  2.赎回日

  本次华电转债赎回日为 2007 年5 月29 日,当天开始华电转债停

止交易和转股。
这是华电国际的赎回公告,它的赎回触发条件是价格,而不是不足3000万,可见是停止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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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4: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交易所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12.19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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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4: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华电国际是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可见也是要停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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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6 16: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华电国际的赎回公告是2007年的,上交所最新的上市规则是2008年的。

所以2楼的说法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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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23: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一个新课题,是需要好好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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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2: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盛转债”提前赎回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赎回登记日:2010年5月5日
        2、赎回价格:“龙盛转债”赎回价格为103元/张(含当期利息),个人投资者持有“龙盛转债”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2.87元/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有“龙盛转债”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2.93元/张。
        3、赎回款发放日:2010年5月12日。
        4、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0年5月6日)起,“龙盛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龙盛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股票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4月13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本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条款。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龙盛转债”提前赎回事宜的议案》,决定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之前未转股的“龙盛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 《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广大 “龙盛转债 (110006)”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赎回条款 赎回条款 赎回条款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提前赎回条款约定: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条件的满足情况
        公司股票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4月13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8.90元/股)的130%(即11.57元/股),已首次满足赎回条件。
        2、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0年5月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龙盛转债”持有人。
        3、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以103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持有“龙盛转债”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2.87元/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有“龙盛转债”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2.93元/张。
        4、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本次公告后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赎回提示公告4次(即2010年4月19日、2010年4月23日、2010年4月28日、2010年5月5日),通知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宜。2010年5月5日为“龙盛转债”赎回登记日。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0年5月6日)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龙盛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赎回结果和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5、赎回款发放日:2010年5月12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计减持有人相应的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10年5月5日前(含当日),“龙盛转债”持有人可按公司可转债面值(100元/张),以当前转股价格8.90元/股,转为本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0年5月6日)起,“龙盛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75-82048616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 O 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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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6: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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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09: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可转债上市规则》均在赎回和回售章节明确: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满足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时,本所于赎回日暂停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和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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