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四)证券业执业证书; (五)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如何理解,如何非公开发行核准后,在核准批文的6个月的有效期内没有发行出去,或者配股的发行失败,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条件下,是否可以注册保荐代表人?现在好多非公开没有发出去啊 大家有什么意见?有什么依据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