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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保代考试真题:为公司提供了3年审计服务的会计事务所,是否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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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14: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代考试真题:为公司提供了3年审计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到底是否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呢?请高手指点!
发表于 2012-12-12 16: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构成。。。 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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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17: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的时候我就没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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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23: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的考点主要是考过去或未来12个月的概念。从不提供服务的时间起12个月之后不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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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依据何在?是上市规则吗?  发表于 2012-12-1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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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23: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公司提供了3年审计服务的会计事务所,意思是过去3年及现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所以是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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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09: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中均未提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作为关联方的情形,因此无需认定为关联方吧?如果要认定为关联方,不知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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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09: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认定为关联方,那么只有是根据上市规则中的:
证监会、交易所及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具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其他法规中未见到将事务所作为关联方相关规定。
倒是发审委员、重组委员、独立董事的法规里面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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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09: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宝剑锋 发表于 2012-12-12 23:40
这个题的考点主要是考过去或未来12个月的概念。从不提供服务的时间起12个月之后不构成关联方。

题目是不是故意和独董的任命条件搞混淆,怎么说为公司服务的机构也不应该算关联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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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09: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

个人认为如果单纯从考法规的角度理解应不构成,但是如果从严界定的话, 根据“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应构成。可以看看新大地的案例,就存在会计师设立公司购买发行人产品,只是目前官方的处罚决定尚未出具,尚不能100%确认,但实务操作中遇到此案例,我觉得还是应该将其作为关联交易如实披露为好。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欢迎大家讨论。
考试最怕的就是遇到这种题,不知道出题人究竟要考的是什么,一会说是考实务,一会又说是考法规。如果考点不知道,错了也就认了,关键是这种模棱两可的题,就让人头疼,因为不公布答案,很难掌握出题人的出题思路和处理原则,搞得人遇到这种题年年考,年年晕。建议大家还是讨论一下,定个原则,以后遇到这种题,统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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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只有这里的规定符合认定要求,也就是说,过去12个月内担任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事务所,也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发表于 2012-12-1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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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0: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问题上觉得宝剑锋应该是想多了,个人认为监管部门认为支付给会计师的服务费用明显不公允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才能做实质性判断。在此条题干中仅有服务三年这个选项,不足以判定,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个人倾向不把其认定为关联方。此外,很多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服务超过三年的,但在招股书或年报当中均不会把会计师列作关联方,可以作为例证。

点评

谢谢提醒!考试还是按照简单原则处理吧!  发表于 2012-12-13 11:03
招股书确实从来没有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关联方的,这么说来也有道理。  发表于 2012-12-1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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