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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监管权机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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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12: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同仁,新三板的备案管理机构原为协会,但2012年下半年之后实际上已经转至证监会了。在下查了一下,没有发现专门的正式发文或者规定出台。各位有没有了解有具体发文的,请赐教。个人理解,《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已经明确将相关监管和核准权收回证监会了。(虽然该办法要2013.1.1才施行)
那么现在实践中是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为主要规定只是把部门什么的换了,还是说证监会已经出了业务规范文件了呢?
发表于 2012-12-27 16: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推荐报告》;2012年10月8日,金元证券向
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了备案文件。
2012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了《关于推荐北京锐风行艺术交流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报价文件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2】778号),对金元
证券报送的推荐公司挂牌文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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