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辅导备案监管 第六条 保荐机构对辅导对象进行上市辅导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辅导协议。辅导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向内蒙古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辅导情况备案表(附件一); (二)辅导备案申请报告(由保荐机构出具,并经辅导人员签字确认的正式红头文件),内容包括: 1、辅导备案申请; 2、辅导对象概况及历史沿革,内容至少包括: (1)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公司经营范围、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情况; (3)公司在所属行业概况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4)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介绍; (5)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前五名股东的情况介绍(包括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等); (6)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设立、改制、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等全部过程。 (三)辅导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辅导协议(原件); (五)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包括辅导的内容、方法、步骤、要求、具体辅导工作日程安排、预计申请辅导验收时间、预计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发行材料的时间等); (六)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情况说明; (七)保荐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八)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九)辅导对象设立的验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辅导对象的发行及上市计划,包括拟发行方式、拟发行数量、融资额度、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时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