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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专利法两个疑问,谁能解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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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1: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判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
根据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产品专利(5条):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包括使用,这里为何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呢?
2b 公司与张某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骨质增生治疗仪”,双方并未就发明创造的归属做出明确规定,“骨质增生治疗仪”研发成功后,B公司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张某以该转让未经张某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转让成为无效,成立。因为属于双方共有,故成立,因此无效。那么C公司以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为由主张该转让有效,是否成立?C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啊。
发表于 2013-1-13 09: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题不用看条文。例子:你买了包假中华,抽了,你侵犯谁的商标权了。是造假的侵犯了
2、主张合同有效和无效的都有,要看案情具体情节。如专利权证书是不是登记了B公司和张某两方的名字,转让时是否有B和张的合法证件,以及成交价格是否公允等等吧。再看善意第三人的善意证据情况。。但总的来说,如果善意证据力高的话,比如价格是公允的,转让环节虽然张不在场,但有其身份证原件及授权(B造假的),这时个人认为应该视为转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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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22: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于这两个问题,我说下自己的看法,供你参考。
第一个问题: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有个定语“为生产经营目的”,也有理解成盈利目的的,这个前提,个人消费性使用不属于;
第二个问题: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是衡量合同无效下善意第三人的损失与合同有效下实际权利人的损失,是对例外情况的规定,对于你说的这个情况,我认为C公司即使善意履行了申请权转让合同,合同无效之后,他的转让款也可以返还,没什么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首先保护真实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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