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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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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6: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同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五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不解:第四十二条“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就是说不能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那为何还有四十五条36个月不得转让的情况?
发表于 2013-1-14 16: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没有说不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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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3: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特定对象的含义是不一样的,第一个特定对象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第二个特定对象指所有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认购方,不仅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而且包括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认购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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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9: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十二条的意思是非同一控制下购买资产,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和比例要求。要是发行股份购买1块钱资产都要上重组委,那重组委不得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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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18: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二条“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这句话的重点是:向地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该不改变控制权。

而不是说,不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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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0: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定规则制度 能不能用语简单明了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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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5: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所有制度都喜欢后续用指南和解释来说明的,否则如何灵活变通,如何体现“砖家”水平呢!可是苦了那么多疲于的资本市场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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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11: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注意区别,“可以”和“应该”的含义,前者非必须,但是如果做了,要满足“可以”后面的条件。
42条的意思: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面并不是必须、只能这样做,但如果这样做了,就要满足后面的条件)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可以导致控制人变更,这就涉及豁免要约收购的事情。

另,42条的核心意思,向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能太少,那么浪费精力。

另,所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行为,都上重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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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5: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太低级了,以后能不能不要问这种没有水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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