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帖最后由 枭瑶 于 2009-7-24 17:25 编辑
1、画外玄音:招股书中38页提到2001年5月16日221名个人股东按照一元的价格转让给束龙胜453万股,占当时注册资本的比例差不多50%,应该属于有重大影响。可是为何没有考虑净值因素作为转让参考,招股书对这一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转让并没有合理解释。而且很可笑的是,转让当天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派送红股,而221名自然人因为股权转让却无法再享受分红,虽然协议事后做了公证,但是这个面子上的不合理现象不禁让人遐想是否还有别的故事。如何体现公平合理合情呢?
2、合肥创投入股之猜测?合肥创投于2004年6月29日投资1500万入股发行人控股股东鑫龙科技,为何没有直接入股发行人,看看招股书中的解释:“合肥创投由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变为直接持股的原因:合肥创投2004年计划对发行人进行直接投资,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束龙胜进行了沟通。因当时发行人正在筹划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根据当时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条件之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如合肥创投直接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将影响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进程。合肥创投、束龙胜与鑫诚科技经协商,合肥创投采取了对鑫诚科技增资的方式,实现对发行人的间接持股,并约定待条件具备时,协助合肥创投实现对鑫龙电器的直接持股。” “鑫诚科技向合肥创投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定价,是以发行人2006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在与合肥创投协商后确定交易价格为1.8元/股。根据天健华证中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华证中洲审(2008)GF字第040016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0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125,900,391.89元,每股的净资产为1.54元。鑫诚科技与合肥创投已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协议,并各自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合肥创投已按照约定向鑫诚科技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2007年鑫诚科技股东变更。2007年5月21日,鑫诚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合肥创投将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束龙胜、李广明和李渊江。2007年3月26日,合肥创投与束龙胜、李广明、李渊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合肥创投将持有的鑫诚科技49.8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束龙胜、李广明和李渊江,其中束龙胜受让了鑫诚科技49.69%的股权”
这其中首先可以看出,发行人其实计划是2004年准备上市的,否则不会间接引人合肥创投了。但是为何没有上市,发行者对于这一重要战略计划的搁浅也没有很好的解释。其次合肥创投既然当初投资的意图和主体都是发行人,而且投入的资金估计也是通过股东借款投到了发行人公司使用,按照常理,根据当初约定说待条件具备时,鑫诚科技协助合肥创投实现对鑫龙电器的直接持股,那后来转让时,也应该参照当初投资时发行人的实际净值而不是转让时的净值,表面看似合理的对价,实际仔细分析,却不合逻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