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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09: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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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28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
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
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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