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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 求助!专项计划结构化设计与保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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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 08: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16 十四条规定 专项计划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划分为不同种类。

请问,通过结构化方式对专项计划进行信用增级,可以设计为部分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吗?如果可以的话,与以下禁止保底条款的规定是否冲突:《证券法》第144条规定 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也指出,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望高人指点,感谢。  




发表于 2013-10-8 09: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结构化方式对专项计划进行信用增级,可以设计为部分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吗?
可以。
与以下禁止保底条款的规定是否冲突?
不冲突。结构化信用增级是次级对优先级提供支持,不是券商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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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jianfd + 3 + 3 很清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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