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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2 23: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3年12月02日     来源:证监会


12月2日,证监会制订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规定》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虽无锁定要求,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提示。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同时,为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老股转让的情况,充分评估老股转让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规定》提出了详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老股转让有关的登记结算、税收缴付等事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在制订具体的业务规则,将于近期发布。





发表于 2013-12-3 11: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主要的就是定价,转让价是协商价,能否高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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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1: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挺矛盾:一方面强化原有股东的锁定,限制减持时间;一方面容许发行即可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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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3: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否还有每次转让不能超过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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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5: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挺迷茫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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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5: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之前一直迷惑,允许老股发行不是违背公司法吗?现在终于想明白了,允许老股发行,是在上市前就完成了股东的转让,老股发行完成后才能上市交易,那么就不违背“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了。证监会看来还是花了很多心思的。

点评

拟上市公司从改制到上市的时间需要超过一年,否则老股转让就存在障碍!  发表于 2013-12-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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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21: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受让老股的人,需要锁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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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21: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受让老股的人,需要锁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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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3-12-4 13: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man_xue 发表于 2013-12-3 15:56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

还是没有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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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12-4 15: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应当修改证券法,直接减少发行股份数量就可以解决超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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