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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中关于超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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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4: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能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字面理解是指超过募投金额称为超募,但以前的理解是超过25%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部分成为超募。
通常的做法是测算募投项目需要的募集资金,做到与25%相近。
今后如果超过募投项目需要的资金量但是未达到25%,这部分募集资金算超募吗,是否需要用存量股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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