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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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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01: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深证上〔2013〕4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发行配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主承销商的申请,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
第四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记
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申购资金的收付、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备
案银行账户的审核。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
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五条在初次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股票前,主承销商应当
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
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主承销商用户。主承销商应当使用
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六条投资者通过主承销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初次登记
备案后,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用户。投资者
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七条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
案的数据为准。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一交易日的12︰00 前
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
第八条具有主承销商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当分别办理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分别申请成为主承销商用户和投资者用户。
第九条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的有关数据,自网下申购缴款之日起
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上保留六个月。
第十条初步询价截止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
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确定。符合主承销商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条
件的投资者可以向主承销商申请参与询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
绝。
第十一条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
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
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
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配售对象应当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
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
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配
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
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
购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配售对象出现前述情形的,其全部
新股申购无效。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
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
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
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
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在首次参与网下发行业务前应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地
维护配售对象来款银行联行行号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
结算银行承担。
第三章 发行流程
第十四条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应当向深交所提
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
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
第十五条初步询价应当在交易日进行,投资者在发行人初步询价
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
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初步询价应当在T-2 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下同)15
︰00 前完成。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
询有关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根
据投资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报价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
息确定网下发行初步询价结果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
第十七条T-1 日15︰00 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
入发行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网下申购缴款日为T日,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
者应于T日9︰30-15︰00 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
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T日,配售对象应当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
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足额
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应当于T日15︰00 前到账。
对于配售对象在T日规定时间(8︰30-15︰00)以外时间划入的资
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为无效资金并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 T日15︰00-15︰20,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将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一条 T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配售对象新股申购资
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按照本细则
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形成新股网下申购结果后于T日17︰30 前
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 5 —
第二十二条T+1 日10︰30 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银行账户”的
新股申购资金进行验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结算银行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T+1 日15︰00 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配售
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T+1 日17︰30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网
下配售结果计算配售对象应退款项,并将相关数据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交主承销商。
第二十五条T+2 日9︰00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
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配售对象登记备
案的收款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未能在T+1 日15︰00 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新股
网下配售结果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投资
者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第二十六条T+2 日9︰00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下发行新
股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七条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新股认购
款项后,应当及时依据承销协议将有关款项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
第二十八条网下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
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售股份初
始登记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
承担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应当按照指定方式报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的关联深圳A 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
关资料。
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证券账户资料或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
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将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第三十条配售对象已参与某只新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
得参与该只新股网上申购。对于违规者,中国结算将对其网上申购作无
效处理;深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申购等相应处分,情节
严重的报有权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主承销商应当针对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过
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导致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深证上〔2009〕4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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